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78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峥维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竞发商场B区2号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B1HD4F。
经营者:黄小勤,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碚峡路(第二人防地下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91536。
负责人:谭朝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男,员工。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北碚区峥维服装经营部、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