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3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莹盈,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恒力电讯商店,经营场所张北镇兴华东路。
经营者:刘雪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恒力电讯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北县恒力电讯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