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44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实际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