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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杨明、广州博立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民辖终2号
案件名称池杨明、广州博立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池杨明;广州博立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风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杨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博立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风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素侦。

上诉人池杨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博立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美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风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3045××××.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审法院对池杨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查。

首先,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博立美公司主张池杨明、风霸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制造行为的,制造地和销售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

管辖权虽然是程序问题,但管辖权连接点的确定有赖于相关事实的查明,因此,受案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需要围绕管辖权构成的事实要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认定,并非仅对原告主张的管辖权连接点及被告的异议理由进行形式审查。

本案中,博立美公司主张池杨明、风霸公司分别实施了销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博立美公司负有举证证明池杨明以销售者身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或者风霸公司以制造者身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义务。

博立美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上印有“广州市风霸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及标签上记载“制造商:广州市风霸科技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园南工业区”等,故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可以认定博立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初步证明风霸公司以制造者身份在广州地区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其三,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博立美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制造地即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据此,池杨明主张本案应当移送至其住所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池杨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池杨明负担。

池杨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风霸公司是共同被告,其中,风霸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上诉人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而上诉人的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故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立美公司是以池杨明、风霸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而提起本案诉讼,并就其起诉的被告主体和主张的事由提交了公证购买等证据。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风霸公司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池杨明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池杨明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据此,对于池杨明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池杨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尊奎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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