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终2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金郝庄镇继增家电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镇金东村。
经营者:徐士伟,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清市金郝庄镇继增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临清市金郝庄镇继增家电门市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