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53号原告:陕西健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卤阳湖开发区体育馆西侧。
法定代表人:史田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臻,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永兴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里坦一村北(廊泊路西)。
法定代表人:田双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健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永兴盛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健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健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健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陕西健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