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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河区王锋五金土产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2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河区王锋五金土产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东河区王锋五金土产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2民初3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斌,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河区王锋五金土产日杂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海大道保利罗兰香谷30-120号底店。

经营者:王来良,男,1968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户籍住址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后林麻沟村2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河区王锋五金土产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纲审判员 包杏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华 婷书记员 张景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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