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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张碧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碧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5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雨薇,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碧用,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义乌商贸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碧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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