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5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雨薇,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碧用,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义乌商贸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碧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