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5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汉新城彦兰卫浴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3MA6TJUUK4W。
经营者:长孙民学。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汉新城彦兰卫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