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4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汪区大泉鑫茗茶叶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泉河路西侧新泉商城1号。
经营者:张永国。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贾汪区大泉鑫茗茶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7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