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230号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宝区伯爵婚纱摄影工作室。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县前北小区4号楼103网点。
经营者:于晶,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于晶之夫),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宝区伯爵婚纱摄影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伯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