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52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6282773D。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光明路南段河滨公园西门正对面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9FF64E5T。
法定代表人:孙晓丽。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赔偿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