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90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芩屿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香炉国际花园二期酒店、公寓104号。
经营者:段金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芩屿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芩屿烟酒商行进行沟通协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