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知民初15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港电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群。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港电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