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373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玛克威商厦1楼C区某号,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王某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玛克威商厦1楼C区某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