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24325号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B座1层F1012-2号。
法定代表人:左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茵琦,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乐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97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刘泳华。
被告:刘泳华,男,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乐居实业有限公司、刘泳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