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8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北辛永源家电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路伦达商贸城A区百货市场一层1274号。
经营者:赵静,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冯,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北辛永源家电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