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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承钿、南康区万兴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684号
案件名称赵承钿、南康区万兴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承钿;南康区万兴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84号原告:赵承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万兴家具厂,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朱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5U4B1X4。

经营者:欧阳挺。

原告赵承钿与被告南康区万兴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南康区万兴家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

审 判 长 周中瑞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684号原告:赵承钿,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万兴家具厂,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朱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5U4B1X4。

经营者:欧阳挺。

原告赵承钿与被告南康区万兴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乘钿以与被告南康区万兴家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乘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乘钿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9元(原告赵乘钿已预缴)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赵乘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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