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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之秘株式会社、绿园区鑫楚美容馆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3287号
案件名称玥之秘株式会社、绿园区鑫楚美容馆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玥之秘株式会社;绿园区鑫楚美容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287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园区鑫楚美容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路与基隆街交汇红五楼1栋单元109。

经营者:王玉申。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与被告绿园区鑫楚美容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0.,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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