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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1民初1525号
案件名称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525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炸鸡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曹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向某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

本院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某某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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