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755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竹盈路340弄铂悦公馆2311室(代收人:车瑾瑜)。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艺颖手机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东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H7Y98XK。
经营者:王艺颖,女,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长胜市村段头湾17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艺颖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艺颖手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