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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6475号
案件名称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6475号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6号楼5层1单元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B。

法定代表人:刘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大马园北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P投资人:韦鑫。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嫩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以下简称碉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粉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碉验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粉嫩公司注册商标情况第23116663号“”商标,注册人粉嫩公司,核准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包括化妆品、牙膏、洗面奶等,注册有效期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第40688037号“”“”商标,注册人粉嫩公司,核准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包括草本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润滑剂、酒精(燃料)等,注册有效期2020年5月7日至2030年5月6日。

第40661734号“”商标,注册人粉嫩公司,核准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包括草本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润滑剂、酒精(燃料)等,注册有效期2020年5月7日至2030年5月6日。

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刘燕酿制在京东开办了旗舰店,于2020年11月5日已售出名为“【旗舰正品】刘燕酿制美乳霜丰满胸部护理饱满乳房紧致下垂风韵霜美胸产品挺拔乳房官网正品美胸霜抖音同款一支装”的产品逾4500件。

碉验商行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粉嫩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4日通过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2021年2月4日该公证处作出(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216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后附的照片显示,2021年1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1688平台名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的网店里购买了三件名称为“抖音同款丰韵霜美乳霜刘燕酿制丰胸霜官方正品产后增大挺拔紧致霜”的商品,单价为10元,累计评价为2条,30天内交易成功数为50件,30天内成交624元,库存55888件。

1688网站显示网店“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供货商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

公司介绍首页显示碉验商行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经营范围主要是互联网商品销售、商品批发贸易等等。

庭审中,粉嫩公司确认涉案产品已下架,链接已删除。

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及侵权比对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交1个公证物共3个产品。

快递单号是4312079327940,寄件人是“总仓”,联系方式是1888888888,地址为广州市三元里111,拆开后有三支美乳风韵霜产品,美乳风韵霜外包装盒正面、顶端、说明书上印有“”、“刘燕酿制”文字;

包装盒背面、说明书中间二维码印有“”、防伪码及说明书上印有上下排列的“”、“刘燕酿制”文字。

化妆品软管上使用了“刘燕酿制”文字。

原告的对比意见:左右排列的“”标识与第23116663号组合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与第40688037号商标构成相同,“刘燕酿制”文字与原告的第40661734号商标构成近似。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1.原告粉嫩公司主张依据1688为批发平台、产品是线下购买,优惠巨大,被告产品售价低,原告产品售价高等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合理维权开支:购买被诉侵权商品35元。

3.碉验商行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20年3月16日成立,投资人为韦鑫,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商业销售,商品批发贸易;

家居饰品批发;

婴儿用品批发等。

五、原告粉嫩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23116663号、第40688037号、第40661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粉嫩公司享有第23116663号、第40688037号、第40661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三项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碉验商行在1688网经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网店销售丰韵霜,在商品、商品包装盒、说明书等位置突出使用“”、“”标识和“刘燕酿制”文字,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3类包的商品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与第23116663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仅图形与文字排列顺序区别,构成近似;

将被诉侵权标识“”与第40688037号商标进行比对,完全相同,将“刘燕酿制”文字与第40661734号商标进行对比,完全相同。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注意到两者的上述区别,从而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粉嫩公司或与粉嫩公司有关联。

碉验商行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销售侵害第23116663号、第40688037号、第40661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碉验商行已删除涉案链接、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本案亦无证据证明碉验商行仍在继续实施其他销售行为,对粉嫩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粉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碉验商行存在侵权商品的库存,其诉请主张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粉嫩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碉验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碉验商行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以及粉嫩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粉嫩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20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验贸易商行承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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