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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黄肇彬、官渡区协正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690号
案件名称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黄肇彬、官渡区协正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官渡区协正五金经营部;黄肇彬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690号原告:傅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A楼1楼G区。

法定代表人:傅海,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渡区协正五金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者:林浩全,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队12号。

被告:黄肇彬,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渡区协正五金经营部、黄肇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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