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225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幸,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何任春食品店,住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4栋121商铺。
经营者:袁丹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何任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何任春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