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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秘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349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秘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秘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349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秘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鱼。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秘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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