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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伟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534号
案件名称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伟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伟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534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林伟杰,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伟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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