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235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可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惠珠。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可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