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46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远飞,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远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刘扬法官助理曹钰婕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