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715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向波,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