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1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喜气洋洋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村环滘路。
经营者:王增辉,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喜气洋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