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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10481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谢立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481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立文,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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