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0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山市彤彤商店,经营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山北路(妇幼保健站对面)。
经营者:肖必珍,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彤彤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