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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李俊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7357号
案件名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李俊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李俊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357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利,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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