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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4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李士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422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士华,男,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士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李士华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士华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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