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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艺尊五金商行、永康市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6657号
案件名称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艺尊五金商行、永康市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艺尊五金商行;永康市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657号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区希诺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大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艺尊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附2栋109号。

经营者:邓军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永康市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草席西芦村西芦山背7号。

法定代表人:黄传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艺尊五金商行、永康市易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和解款,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希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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