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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25号
案件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好快捷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负责人: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好快捷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5-1号1-104。

经营者:罗建学,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好快捷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0)鄂01知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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