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08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日日红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花都南方皮革皮具园C2南合一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L。
经营者:谭凯军。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日日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日日红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日日红百货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日日红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