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宝珍,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宝珍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宝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宝珍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宝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