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92号原告:汤戈,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闫东,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汤戈与被告闫东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戈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汤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