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500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省悦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振工路7号(农贸大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地,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悦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