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1054号原告:上海尧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苑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凯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沈英鸷。
被告:爱宠无忧(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芦红。
被告: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姚允仁。
原告上海尧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爱宠无忧(香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尧铭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尧铭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 斌法官助理 潘上上书 记 员 潘上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