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30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创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5号龙胜手机市场4层4C86-88。
法定代表人:马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创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睿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43××××.1)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创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杨睿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创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创乐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创乐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该公司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