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55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皮皮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绍松。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皮皮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