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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佳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059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佳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梁佳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05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佳兴,男,200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佳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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