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05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佳兴,男,200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佳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