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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素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03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素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素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03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素芹,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素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孙素芹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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