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6630号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叶子饮品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汤丽叶。
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叶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鹿角箴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田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