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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立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235号
案件名称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立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李立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235号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史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立琴,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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