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02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贤,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