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711号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锋,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蕾,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