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178号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金唯新,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晶,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鑫怡,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与被告赵美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于2021年8月27日以与被告赵美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因与赵美晶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